背景

我們所做的

香港民航處批核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 (RF0089) 及管制代理人 (RA30405)。

國際民航組織於 2016 年宣告全新的國際空運貨物保安指令,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後,所有國際空運貨物必須通過安全檢查及審查,才會被接受安排航班。

香港特區有義務遵從此一新規定,因此香港民航處決定於生效日期後,不再𠄘認現行規管代理人制度 (RA)下的已和托運人 (KC) 登記,並且製定機場以外的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 (RACSF),為令各持份者有序適應新政策,香港民航處推行共 段過渡安排。

過渡期階段日期管制代理人為已知貨物實施的安檢百分比要求
(由現時的已知/帳戶)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) (按重量計算)
現行管制代理人制度下的質量控制要求1%
第一階段2020年1月 – 2020年4月25%
第二階段2020年5月 – 2020年8月40%
第三階段2020年9月 – 2021年2月70%
第四階段2021年3月 – 2021年6月100%

總結: 對此新措施,共有 2 個途徑合規安排

  1. 所有空運貨物通過被核準設施的安全檢查
  2. 向香港民航處申請,並通過驗證,成為已知托運人